卖场商户开票问题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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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第六空间这个卖场里有好多的个体工商户,公司和 A 商户签了协议买家具,后 A 商户没货了,第六空间的另一个商户 B 提供了货物给我们,对方开的发票抬头是第六空间某某商行,这样可以吗,有没有风险,就觉得协议和实际供货还有开票单位不一致。

答:据您描述,贵司向第六空间卖场的 A 商户购买家具,实际供货方是 B,但是开具的发票抬头是以第六空间某某商行的总的名义开具的,从描述看是存在虚开发票风险的。因为 AB 都是独立纳税实体。
特殊情况:比如 A 商户没货,A 先从 B 商户处购进再发给贵司(即 B 销售给 A,A 销售给你公司,货物由 B 直接调拨给你公司),那么这一情形下由 A 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是符合税法抵扣要求的。除此以外,如果由 B 发货,那么建议你公司重新与 B 签订合同并以 B 的名义开具发票才能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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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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