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发票问题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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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文,2016年5月31日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发票的,我单位是不是还可以开具零税率的普通发票呢?

答:根据您的描述,贵司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可以开具分类编码为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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