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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照固定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其他应收款”,并计入“递延收益”;金额不确定的,实际收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计入“递延收益”。
在补偿期间内,摊销“递延收益”,如果是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按照固定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其他应收款”,如果是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金额不确定的,实际收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是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资产构建之前取得政府补助
企业实际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递延收益“。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可以按照总额法,在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摊销递延收益,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或”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也可以按照净额法,直接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终止确认“递延收益”。
2.资产构建完成后取得政府补助
企业实际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可以按照总额法,将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摊销,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或”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也可以按照净额法,直接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政府补助新准则下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
(一)是否纳入应纳税所得。一般情况下,政府补助应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特殊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所得外,企业收到的政差异在于一般需要先在进行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