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内如何界定?是否是只要在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任意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都免增值税?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孙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子孙公司之间、孙孙公司之间无偿借贷,都可以免增值税?不分境内外关联企业?
(2)如果增值税免了,那么企业所得税免吗?如果不免又如何计算所得税?
(3)免增值税了,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无偿借贷时是否还需要签定借款协议?
答:(1)依据财税【2019】20 号,政策的适用主体是企业集团,包括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我们关注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 4 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 号)规定:“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在进行税收政策适用时,可以企业法人名称中是否包含“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为基础,判断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当然这些仅仅是参考,在增值税上企业集团内单位也应包含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
(2)财税【2019】20 号文本身只规定了增值税,没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因为这个是货劳部门出台的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一方面是考虑企业所得税层面也同样存在视同销售的风险,
另一方面也同样存在解决的空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3)企业集团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但相应的借款协议我们认为还是需要签订的,毕竟在企业所得税上仍然存在着视同销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