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取得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员工取得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综上,贵司给员工发放的生日蛋糕券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所得,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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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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