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提供跨县市建筑服务,总包方收到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同时预缴税款,待后期收到进度款时,怎么确定预缴税款金额,前期已按照预收款预缴的金额可以在本次进度款预缴时扣除吗?预收款部分相应的带率发票什么时候开具,不征税发票需要冲红吗?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更改为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预收款可在当期销售额中抵减,预缴税款时会有完税凭证,以此凭证确定预缴税款金额即可。
不征税发票是否需要冲红,了解下来各地要求不一,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但不管是否冲红影响都不大。预收款在项目开工时就需要转为收入,一般可以在此时确认销售额开具征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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