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具发票的合规性?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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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为委托代征税款机构,这种是否合法?如果支付给个人劳务费,通过这种性质的公司代付并开具发票,开票内容为“人力资源外包”,该公司再按个体工商户代征税款,付款给个人,这种形式目前是否合规呢?

答:妥托代征税款机构的合法性,需要根据税种、税法规定、是否被授权、公司法、工商规定予以确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征机构。公司支付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推送的个人劳务费,可以“人力资源外包”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用人单位须签订真实、合法的劳务派遣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扣代缴税款及社保。

2、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支付给员工的报酬需按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的服务则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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