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描述,贵司是为销售业绩较高的非贵司员工发放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可分一下两种类型:
(1)企业支付对方奖励时,随同销售的货物一同赠送给代理店,在同一张发票上将赠品按照折扣的形式开具发票;或者直接赠送给代理店,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
由于此时接受物品的一方是代理店,而非自然人个人,故,贵司此时没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而代理店将获赠的奖品发放给自己的员工时,由于是给自己的员工的非货币性奖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直接单独按照确定的名单,直接赠送奖品给非企业员工个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将该奖品赠送给非企业雇员,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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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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