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财税[2011]137 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另,根据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贵司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放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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