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描述,贵司是否以劳务报酬方式支付给支援人员并扣缴个税,需要区分上述报酬的发放方式:
A、如果是贵司与该些人员签订劳务服务合同,贵司直接将上述报酬支付给此些人员:此发放方式属于贵司直接雇佣自然人提供劳务,属于自然人的劳务所得。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1 第一条的规定,该项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由于贵司支付的报酬是每台一千元,已经达到了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贵司需要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此项支出税前扣除的凭证。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贵司做为支付方需要按劳务报酬预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此些人员需要将此收入并入个人综合所得在次年做年度汇缴。
B、如果贵司是和关联公司签署劳务合同,将上述劳务费用支付给关联公司,并取得其开具的服务费发票,由关联公司自行发放对应报酬给到服务人员。此情况下,贵司对上述服务人员没有个税扣缴义务;应该是由关联公司将此些提成并入人员的工资薪金合并扣缴个税。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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