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 5 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税[2009]167 号第八条规定,个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自然人将在境内二级市场上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转让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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