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A、根据财税[2011]70 号第一条规定,如果取得的稳岗补贴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对该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单独核算该资金,那么收到的稳岗补贴允许作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需要判断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如果与销售收入或数量没有直接联系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稳岗补贴与销售收入无关,所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B、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理解为贵司收到的稳岗补贴是用于补偿以后的成本费用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相关账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相关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或者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相关规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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