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如果贵司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专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且能够做到单独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而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如果贵司取得的即征即退款项符合不征税收入,那么该笔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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