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6 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贵司预提的安全生产费如果在 2020 年发生了实际支出,那么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尚未使用完的安全生产费,属于预提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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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6 号)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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