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对于无形资产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适用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规定的是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故,该无形资产的划拨需要按照现行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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