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同房产一起划入的车位能否作为附属设施计入固定资产?

来源:高顿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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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理解为贵司在购买房产时一同购买了车位,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贵司可以将车位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规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综上,贵司可以将随同房产一起购入的车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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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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