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非全人员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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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洁
武文洁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如果非全日制人员与贵司存在雇佣关系,那么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与上述非全日制人员应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等,即未构成雇佣关系,据此,贵司发放对应报酬时应该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可见,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与个人任职或受雇有关,而劳务报酬与任职或受雇无关。另外,根据国税发[1994]089 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雇佣关系。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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