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助学贷款的要素
(1)贷款对象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我国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
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银行制定。③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④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⑤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人次年度借款本金。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贷款期限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
归还贷款从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5)担保方式
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银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以资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经借款人确认后,将保险单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无须另行签署转让合同,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银行有权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落实其他担保,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贷款额度
商业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银行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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