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一)可收回金额计量的基本要求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因此,要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通常需要同时估计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或者做特殊考虑: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2.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4.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事项的,可以不需要重新计算可收回金额。
  5.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也可以不需要重新计算可收回金额。例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可以不需要重新计算可收回金额。
 
  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及其账务处理
  (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
  1.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做如下分录: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分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五)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
  (一)资产组的认定
  1.资产组的概念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构成。
  2.认定资产组应当考虑的因素,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因此,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是认定资产组的最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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