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编制的要求是什么?
1.必须按照复式预算方法编制
自建国开始至1991年,我国预算均采用单式预算编制方法,从1992年度起,由单式预算编制改按复式预算编制。这是一项重要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预算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这项成果,明确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复式预算编制。
2.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法》要求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3.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的收入的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则进行编制。
4.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5.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各级政府预算就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6.应当按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预算周转金。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度必需的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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