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为规范南宁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宁市财政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局政府信息公开[*{a}*]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分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追究部门主要[*{a}*]、分管[*{a}*]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市长热线、局长热线和政民互动平台有关事项答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a}*]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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