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企业储备大豆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4〕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9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9条规定执行。
 
  二、存货跌价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解释了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季报时需要怎样弥补亏损,“实际利润额”栏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1日至最后1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1日的累计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实际利润额”对应的“本期金额”列填写本季度的利润额,“累计金额”列填写本年1月1日至本季度最后1日的累计数。
 
  四、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不能准确区分,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答:原材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六、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在上述文件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一般纳税人购进油漆用于粉刷门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9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按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油漆用于粉刷门窗,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我司是大型超市,为顾客购物提供免费班车,我公司与班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是汽车租赁及配司机的业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该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为顾客购物提供免费班车,贵公司与班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是汽车租赁及配司机的业务属于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能抵扣。
 
  九、洗甲水是否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答:按照《化妆品分类国家标准》,化妆品分为: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和清洁类化妆品。洗甲水归类到清洁类化妆品范围,考虑到目前消费税“化妆品”税目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未明确界定,为此,洗甲水暂不征收消费税。
 
  十、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给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答:政策规定不可以开具给个人,但未规定不得开具给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文件*9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不可以开具给个人,但可以开具给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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