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物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物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企业销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快递公司弄丢,企业收到快递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收到快递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范围,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3、某培训机构搞活动,报名参加培训即可获赠小金饰,培训机构赠送的小金饰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七条的规定, 该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货物销售兼营营业税项目,无偿赠送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其赠送的小金饰需要缴纳增值税。
 
  4、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答:需要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出示税务登记副本,填写《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再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减免税备案。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5、企业发生合并情况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2份;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6、请问自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是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即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7、请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8、我公司为餐饮服务公司,既有现场消费也有外卖业务,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若公司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公司外卖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公司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房屋拆迁,企业将中央空调单独拆下并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销售中央空调,应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0、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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