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2、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3、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0,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为0。
 
  4、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9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因内容有误导致销售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在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如开具错误的,纳税人可持《通知单》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通知单》在防伪税控系统的状态,如状态符合撤销条件的,可撤销已开具的《通知单》。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否进行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卖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广告业中那些项目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广告的设计,制作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告的发布,服务就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到其它城市,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9、企业2014年1月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企业收到铁道部监制的中铁快运运单,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9条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因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可暂延用。
 
  10、4S店将一辆原用于销售的小汽车用于自身经营,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自己,这张由4S店自己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
  答:因为此车在原购进时已经做进项抵扣,转变用途环节仍用于应税项目,不做视同销售处理,所以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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