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暂时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暂时性停产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提供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是营改增的范畴。
  因此,若企业提供的检测服务属于上述范围,则应缴纳增值税;否则,仍应缴纳营业税。
 
  3.我在某加油站一次性购买了加油卡,我要求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加油站说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请问,我购买加油卡能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上述个人可以按照加油卡的回笼记录,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某按月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项目,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但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超过2万,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企业按月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若可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5、苏宁提供商铺给经销商销售货物,经销商统一在苏宁柜台结算货款由苏宁开具发票,苏宁与经销商结算时,苏宁从销售款中收取10%的手续费,此笔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苏宁从销售款中收取10%的手续费应当缴纳增值税。
 
  6、我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支付的租赁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因此,你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
 
  7、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国税大厅代开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代开票金额没有超过当期的定额,代开票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以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因此,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或实际销售收入在起征点以上的,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汽车销售商开出发票价格与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不同,车辆购置税应该以什么金额为计税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9、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免税销售额,又有不免税的销售额,享受2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计算当月销售额时,免税销售额是否可以剔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去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的销售额、查补销售额、调整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及免税销售额。因此,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不超2万以下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根据全月销售额来判定的,不能剔除免税销售额
 
  10、请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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