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我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广州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23个城市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等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加快开展电子发票试点的工作要求。同时许多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企业出于提升管理效能和降低发票使用成本等原因,对使用电子发票有迫切的需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收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公告》明确了我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相关内容,包括电子发票定义,电子发票管理要求、使用要求及查询验证指引,试点开始时间等。《公告》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一是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电子方式开具、收取和存储的收付款凭证。二是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确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应用试点采取“先个别试点、再分类分批推广”的原则逐步推进。三是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订,电子发票必须按规定取得、开具、保存和报送,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应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不得篡改、删除和伪造。四是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地址http://www.12366.gov.cn)进行查询验证,消费者有权拒收与查验结果不相符的电子发票,合法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五是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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