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述
  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提供资料
  请见附件《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及提供资料对应表(备案类)》
 
  三、办理程序
  接收资料->核对资料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注意事项
  (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有效期内要进行减免税申报。
  (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减免税备案资料报送回执单》已实现电子发放,接受电子发放税务文书的纳税人,可通过市民邮箱或广州国税网上办税系统获取。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1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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