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使用电子税务登记证的不需提供)。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办理程序
  受理->开具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收费标准
  免费
 
  六、注意事项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已办理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处于停业、非正常、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不得代开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1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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