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局执法人员的十条禁令,请仔细阅读!
 
  一、禁止违规或超越职权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涉税事项。
  二、禁止无故拖延办理税务事项,刁难、辱骂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进行敲诈勒索。
  三、禁止参与一切税收违法活动和为纳税人偷逃税款出谋划策、通风报信、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和开脱责任。
  四、禁止接受或参与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旅游以及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五、禁止向纳税企业报销任何费用、借用交通工具或其它资产。
  六、禁止利用职权向纳税企业压价购买商品,硬性订阅报刊和为他人推销产品。
  七、禁止从事任何有偿税务咨询和顾问服务或以任何借口指定中介机构为纳税企业进行有偿服务。
  八、禁止经商办企业和接受企业馈赠的干股或利用职权通过非金融市场进行投资入股。
  九、 禁止向纳税企业收取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培训费等摊派性费用。
  十、 禁止身穿制服到饭店食肆和商场(店)进行消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触犯刑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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