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赋的征课范围为土地的出产物,均以实物缴纳。
田赋的征课方法:田赋的征课依据是土地册籍。核实土地数量的方法,秦代是“黔首自实田”,汉代是“令民得以律占租”,都是指农民自己申报。报告的内容包括耕地面积、大小人丁、土地产量等;经乡一级主管官吏审查核实,统一评定产量后,再根据实有田亩数,评定亩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登记注册,按户汇编,上报到县,经批准后,由乡佐组织征收。后来,因国家无事,社会稳定,在土地税收变化不多的情况下,为简化征收手续,就根据连续几年的征收情况,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据以征收。东汉章帝建初时,又根据山阴太守秦彭的奏议,诏令把全国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一等根据连续几年的生产情况,确定一个平均收获量,对上、中、下三等不同的土地课以同一税率,这样,税率虽然一样,但每亩土地缴纳的税额不一样,这种分等定税的方法,对后世影响也很大。
在汉代,田赋的征收,除了粟米之外,还有秸秆。有人认为秸秆是一种附加税。其实,从秦到汉,秸秆都是同粟米同时征收的,都应属于田赋收入的范围。从征收、调剂到减免,两者都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秸秆属于田赋无疑。
对于少数民族的田赋,征课标准和方法有所不同。据载秦惠王时,对巴中的巴族,“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鸡羽三十鍭”,汉代也据此征收,没有改变。又如免交十个妇女的算赋。可见,对边区少数民族在田赋上是有照顾的。
二、 田赋附加
汉代的田赋附加,开征的时间见诸史料是东汉桓帝、灵帝时期。桓帝延熹八年,因对羌族用兵的原因,耗费很大,开征田赋附加,用货币缴纳,每亩加征铜钱十文,这是田赋附加的开始。灵帝中平二年,因南宫遭火灾,烧毁多处殿堂,需要修建,以此为名,向天下田亩征收附加税,亩收铸币十钱。
这两次附加都属临时性质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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