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接受委托,需要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二)拟执行的审计业务已征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同意;
  (三)审计费用由委托者负担。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人委托证明副本;
  (四)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有效证明;
  (五)申请机构为无执业资格的其他专业人员出具的工作证明及这些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执行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提交申请,需跨省执业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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