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安监局: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60号)精神,现就申报2014年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重点
2014年度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支持重点是对钢铁、有色(含稀土)、建材、机械、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技术工艺落后、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以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二、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
2014年,国家不再要求报送和批复下达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此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是2014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关闭、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有关规定、但未获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小企业(含根据国办发〔2012〕54号文件精神列入整顿关闭范围并已实施关闭的金属非金属小矿山)。
三、申报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2)。关闭金属非金属小矿山与其他关闭小企业分别填报);
(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行政性关闭小企业的决定文件;
(三)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出具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小矿山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该证照已被注销的证明(原件);
(五)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小企业关闭验收证明(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加盖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其他企业加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六)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件3,须加盖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劳动部门公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安监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以地级市为单位,务必于2014年5月6日前将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报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式2份分别报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安监局。其中,关闭金属非金属小矿山的申报材料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安监局;其他关闭小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做到每个企业的材料成本,每个县(区、市)的材料成册,每个地(市)的材料成捆,统一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和电话:财政厅企业处,李金明,0771-5322279;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处,彭忠,0771-8095263;
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一处, 樊克世,0771-2299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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