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新修订的预算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了政府性债务的管理。9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应该说,中央就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了完善的顶层设计,建立了“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必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江西省按照党中央要求,充分发挥主动性,结合实际,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大胆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据审计署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反映,2012年底,全省总债务率为68.05%,低于国际控制标准90%-150%的下限,比全国总债务率113.41%低45个百分点。我们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是以健全制度为抓手,构建债务管理体系。我们始终重视制度建设工作,自2010年起先后就融资平台、地方债务管理等下发通知,提出规范化要求。2014年,经省委、省政府审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西省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监测实施暂行办法》,从管理职责、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风险监测和预警等方面,明确了全过程管理措施。此外,还在全国较早出台《江西省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市县土地储备融资额度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对债务风险较高的地方相应核减融资规模。
 
  二是以化解存量为途径,维护政府良好信誉。政府债务问题由来已久,各级政府对政府性债务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忽视到漠视再到重视的过程。早在2007年,针对省属高校建设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风险问题,江西省本级财政安排15亿元,启动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并对负债较高的高校盘活闲置土地偿还债务给予支持,比全国统一部署早3年。2011年以来,又先后制定了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垫交农业两税等债务化解方案。2014年,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大力推广PPP模式,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投融资渠道。
 
  三是以动态监测为基础,防控财政金融风险。2011年起,我省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加强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搭建了纵贯省、市、县三级,横向与部门之间联通的政府债务数据网络。在此基础上,2012年起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定期对各市县债务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和部门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减轻债务压力。
 
  四是以自发自还为契机,增强债务主体意识。作为中部*10试点省份,江西积极开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改革试点,圆满完成143亿元政府债券自主发行任务。5年期、7年期、10年期债券发行利率分别为4.01%、4.18%、4.27%,较同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分别低2.54、2.37、2.28个百分点,节约政府融资成本3.4亿元。通过自发自还试点,进一步提升了江西省各级政府的债务主体责任意识,坚定了社会各界对江西投资环境的市场信心,为今后省级自行发行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五是以机构建设为保障,强化政府债务监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日常工作,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收紧的情况下,江西省财政厅在全国省级财政部门中率先增设了政府债务管理专门机构。同时,建立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债务信息向社会披露制度。将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状况,列入[*{a}*]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a}*]干部考核的依据。
 
  江西省在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作出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与财政部的要求相比,与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需要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新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政府性债务管理职责,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江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江西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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