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征收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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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苏政发[2002]67号

淮劳社发[2002]137号

淮劳社发[2003]234号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缴费比例为:市区20%、淮阴区21%、涟水22%、洪泽20%、盱眙20%、金湖20%、楚州区22%;职工个人已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为8%(从2004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缴费比例一般为18%。私营企业业主缴纳教费比例18%

基本医疗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为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工伤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单位缴纳0.5%,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用人单位缴纳0.7%,职工个人不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苏财社[2004]154号

苏地税发[2004]242号

苏残发[2004]43号

苏地税发[2006]262号

淮地税发[2008]67号

淮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教育费附加

苏政发 [2003]66号

苏政办发[2003]130号

国发[2010]35号

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发 [2003]66号

苏政办发[2003]130号

苏政发[2011]3号

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防洪保安基金

淮财农发[2014]14号

工业、交通、农业

上年销售收入1‰

商品流通企业(零售业)

上年销售收入1‰

商品流通企业(批发业)

上年销售收入0.5‰

银行(含信用社)

上年利息收入0.6‰

保险公司

上年保费收入0.6‰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上年业务收入1‰

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

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

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字[1997]95号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

工会经费

淮政办发[2005]150号

淮安市市区内除有市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其它机关和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

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工会筹备经费

淮政办发[2005]150号

淮安市市区内除有市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其它机关和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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