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4.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2011年单选题)
  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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