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税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0-17
高顿网校友情整理:成都国税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9章总则
*9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关于对我市“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 2014-11-04
-
成都金牛国税积极探索“全员全程全域”办税服务 2014-10-17
-
成都成华国税积极推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工作 2014-10-17
-
成都崇州市国税局打造“三心”服务品牌 2014-10-17
-
成都青羊国税借力区电视台宣传纳税服务新举措 2014-10-17
-
成都郫县国税办税服务厅获市民督查员好评 2014-10-17
-
成都青白江国税纳税服务工作获地方党政部门肯定 2014-10-17
-
成都新津国税进一步加强正风肃纪工作 2014-10-17
-
成都温江、锦江、龙泉、高新国税大力落实纳税服务规范 2014-10-17
-
成都温江国税狠抓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整改“再”落实 2014-10-17
-
新闻媒体关注武侯国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14-10-17
-
《成都日报》报道崇州国税落实车购税免税新政举措 2014-10-17
-
成都金堂国税、地税联合办公促代开发票业务优化升级 2014-10-17
-
成都崇州、青羊国税多措并举确保纳税服务规范落地 2014-10-17
-
成都国税局——各区(市)县局顺利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群众测评会议 2014-10-17
-
成都国税局——各区(市)县局顺利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群众测评会议 2014-10-17
-
成都各级国税机关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14-10-17
-
成都全国首台定额发票自助领票机落户广元国税 2014-10-17
-
成都国税局——让联合办税成为纳税服务新常态 2014-10-17
-
成都国税局——东坡区国税局极简极速办税 2014-10-17
-
成都国税局——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成都赛区分赛开幕 2014-10-17
-
成都国税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0-17
-
成都国税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7
-
成都国税局——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2014-10-15
-
成都国税局——“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 2014-10-15
-
成都国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 2014-10-15
-
成都国税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 2014-10-15
-
成都国税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2014-10-15
-
成都国税局——“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 2014-10-15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