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09-05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85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我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登记备案及纳税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次月的15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一)年金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计划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人或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款协议或其他包含扣缴关系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立年金计划单位备案情况表》(附件1,一式两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建立年金计划单位备案情况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留存上述资料复印件。对于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二、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年金缴费超过标准部分应缴纳的税款,由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额填入我市《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允许扣除的税费”项,“备注”项注明“年金缴费”,其余各项按报告表填表说明填写。
(二)个人领取年金时应缴纳的税款,由年金计划托管人负责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领取的年金额填入我市《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收入额”项,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允许扣除的税费”项,“备注”项注明“年金领取”,其余各项按报告表填表说明填写。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建立年金计划单位备案情况表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什么要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答:为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3部门研究下发了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发布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2014〕852号文件形式进行了转发,对年金缴费、年金基金投资和领取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以及纳税申报、登记备案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明确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具体填写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本公告,对建立年金计划单位的登记备案流程、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税款的申报填写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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