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围,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退(免)税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建议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要全面领会三个文件内容
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要搞清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除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外,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即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程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期租、湿租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要把握适用零税率的时间
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及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程租、期租、湿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要正确选择优惠的方式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可选择免征增值税、免抵退税、免退税办法。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而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要准确及时办理退(免)税
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进行预申报,在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零税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版权声明
要全面领会三个文件内容
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要搞清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除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外,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即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程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期租、湿租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要把握适用零税率的时间
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及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程租、期租、湿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要正确选择优惠的方式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可选择免征增值税、免抵退税、免退税办法。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而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要准确及时办理退(免)税
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进行预申报,在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零税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