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琼地税发〔2014〕180号
2014-09-2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
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
版权声明
2014-09-2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
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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