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2014-09-25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方式为:
(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
(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
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固定业户,其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国税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跨市、州使用。
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内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以便总机构完成“一窗式”比对。
四、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详见附件1.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六、总分支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申请审批事项,以及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七、为保证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必要的知情权,减少无序检查对纳税人的不良影响,对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如总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的,原则上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相关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参与;如总分支机构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原则上由市(州)国税局统一组织,相关县(市、区)国税局参与。固定业户的查补税款的分配和入库,由省国税局和市(州)国税局按照《通知》第五条执行。
八、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请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年×月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在每月10日前上传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分配表”按月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九、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国税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的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通知》附件 2 》。
十、本通知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增值税实行统一申报纳税的批复》(川国税函〔2014〕5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交投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申报纳税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63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2.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20××年× 月增值税分配表
3.已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名单
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们发布了《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作出了规定,现解读如下: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二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三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是明确了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局监制冠名普通发票,报省国税局核准后跨市、州使用;
五是明确了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内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以便总机构完成“一窗式”比对;
六是明确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七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申请审批事项,以及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八是明确了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必要的知情权,减少无序检查对纳税人的不良影响;
九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如何按月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十是明确了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国税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分支机构名单《四川省增值税汇总纳税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十一是明确了本《公告》执行时间。
版权声明
2014-09-25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方式为:
(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
(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
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固定业户,其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国税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跨市、州使用。
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内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以便总机构完成“一窗式”比对。
四、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详见附件1.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六、总分支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申请审批事项,以及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七、为保证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必要的知情权,减少无序检查对纳税人的不良影响,对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如总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的,原则上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相关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参与;如总分支机构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原则上由市(州)国税局统一组织,相关县(市、区)国税局参与。固定业户的查补税款的分配和入库,由省国税局和市(州)国税局按照《通知》第五条执行。
八、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请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年×月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在每月10日前上传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分配表”按月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九、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国税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的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通知》附件 2 》。
十、本通知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增值税实行统一申报纳税的批复》(川国税函〔2014〕5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交投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申报纳税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263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2.四川省××企业汇总纳税所属总分支机构20××年× 月增值税分配表
3.已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名单
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们发布了《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作出了规定,现解读如下: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二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三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一律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是明确了总、分机构能实现普通发票统一管理,满足税务机关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的,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省局监制冠名普通发票,报省国税局核准后跨市、州使用;
五是明确了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内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以便总机构完成“一窗式”比对;
六是明确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七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申请审批事项,以及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
八是明确了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必要的知情权,减少无序检查对纳税人的不良影响;
九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数据如何按月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十是明确了已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从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执行,企业不需再另行报送申请,但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级向省国税局上报截止2014年10月15日分支机构名单《四川省增值税汇总纳税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十一是明确了本《公告》执行时间。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