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角度看中外企业家的慈善之举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刘晓红马骏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慈善捐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年来,慈善事业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扶贫、救灾、教育、医疗、环保等工作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还比较落后,按照国家民政部的统计:目前中国除每年有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以外,还有750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60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各种形式的救助。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是个最需要慈善的地方,但是,*5的慈善需求带来的却是最小的慈善规模。来自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资料表明,目前中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但有捐赠纪录的不足10万户,中华慈善总会每年接受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只有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国内的平民,而中国大陆富豪拥有的社会财富却在80%以上,2003年的100位福布斯中国富豪,七成没上2004年“慈善榜”,2005年中国慈善榜排名前136位的慈善家一年总共捐款不到10亿元人民币,中国公益机构十年来,共得到近100亿的捐赠,而这个数字只相当于美国戴尔电脑公司创始人迈克尔。戴尔一个人捐赠的数目。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的企业家和富人们成了“铁公鸡”? 而在美国这个崇尚资本、追求利润*5化的社会里,企业家们的慈善之举却常常令世人瞠目结舌。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豪、75岁的美国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在纽约公共图书馆签署捐款意向书,正式决定将其所持有的财富——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股票的85%,市值约合375亿美元的巨款,捐赠给比尔。盖茨夫妇所建立的盖茨基金会等5个慈善基金会,这笔捐款创造了世界纪录,也震动了美国和世界。巴菲特成了美国版的“活雷锋”,但他不是*9个,也不是最后一个,从以卡内基创办慈善基金会为标志的现代巨型慈善组织的出现,到盖茨夫妇创立拥有约290亿美元资产的世界*5私人慈善机构,再到巴菲特石破天惊般地“加盟”,是什么土壤和环境让“活雷锋”们在大洋彼岸前赴后继?不能否认,巨富们的善举是高尚的,空前的,可使数以万计的贫困者得到帮助——不仅是美国的,还有世界的。但是,这里似乎存在一个悖论:商界博弈,唯利是图,以不断攀登财富新高为目标的富豪们,为何慷慨解囊,乐此不疲? 中外企业家在慈善事业上所表现出来的强烈反差耐人寻味,引人深思,这其中有公民意识、制度基础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但也有税收政策这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至少,对于务实的巨富而言,税制是促使其“从善如流”的一个重要客观因素。 有人曾这样比喻:卡内基为美国的慈善事业下了一只蛋,盖茨把它喂成了一只鸡,其饲料则是税收制度。众所周知,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高额累进的。比如,联邦个税法规定,一个人的年收入达到7500美元就需缴税,并且收入越高,个税起征点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收入的每一分钱都要纳税,税率也依据收入高低,从10%至35%不等。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有这样一个情节,王起明苦心经营的纺织厂终于为其掘得*9桶金,但好景不长,存在银行里舍不得花的他,不久便接到美国税警的罚单,原因是,他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消费或捐赠,王起明顿时气得几乎发疯,这个故事形象直观地提示了美国税制的特点。美国的遗产税、赠予税也是高额累进的——当遗产在300万美元以上时,税率甚至高达55%.但是,建立基金会或捐助善款却可以减免税负,捐出多少钱就能在所得税基中相应扣除多少。想少缴税的惟一途径就是捐助慈善事业,因此即使是最吝啬的富豪也会积极投身慈善事业。有统计表明,税收制度对慈善事业的倾斜,导致美国一半以上的慈善捐款都源于个人,人们不仅借此减少了收入损失,享受了助人之乐,还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一种相对完善合理的税制可以支撑起一种境界,并不断催生出一个个值得敬慕的闪光的名字,这便是税收杠杆神奇的指挥棒效应。 全球所有的国家都对慈善活动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其中税收优惠便是一种重要的方式,虽然我国目前已确立了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但仍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是税前扣除捐赠比例低。除了向个别特定公益性机构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外,企业捐赠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个人捐赠的金额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仍需缴纳所得税。按照企业只有3%捐赠免税的政策规定,超出这一比例,捐助数额越多,相应缴纳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于是企业和富人们在捐款时往往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积极性,而在大多数国家,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在10%以上。 二是允许捐赠方享受优惠的受赠机构数量少且不清晰。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仅指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并且用列举法明确界定了这类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能是公益的、救济性的被批准的12家慈善机构。相对于在民政部门注册的28.9万个专业慈善公益组织和经常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而言相去甚远,根本不足以形成气候,这等于在科研文教等许多领域,拒绝了慈善捐款的进入。除此之外,单位或个人日常发生的直接对个人、企业和地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则不在税前扣除之列。而在美国,税务优惠政策规定,只要是为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等慈善机构捐款,不论个人或企业,都可享受免税优惠。 三是捐赠减免税扣除手续复杂。很多人因申请手续繁琐在捐赠后而放弃申报免税优惠。“我向中华慈善总会捐出500元钱,随后申请减税的手续竟然多达10道!”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曾这样告诉媒体自己的亲身经历。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下发通知,允许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机构向某些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或部分扣除。面对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意捐赠的单位或个人较难弄清向哪个机构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究竟是全额扣除还是按比例扣除。 四是相关税收制度不健全。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生产设备、个人捐赠衣物等实物捐赠,如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就涉及价值换算的问题,目前税法尚未明确计价方法,如实物捐赠需要利用专业机构来评估实际价值,实物捐赠优惠政策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我国目前因种种原因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这不能不说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一个阻滞。美国开征高达50%的遗产税,在高税率的调控下,很多富人选择在世时多捐款,因为捐赠既可以为社会作贡献,还可以享受公司法人应缴税所得额扣除10%、个人捐赠者扣除50%的优惠。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和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等都在继续扩大,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城镇失业人员过多。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市场和政府解决是远远不够的,慈善事业能替政府和社会解决许多难以顾及的问题,它的触角可以也能够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因此,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引导规范高收入者的行为,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加快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此提出以下设想: 一是适当提高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立足中国国情、参照其他国家的可行做法,适当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一个既能激励单位个人捐赠积极性,又不会有损国家税收利益的适当税前扣除比例,从而调动起企业和个人捐赠社会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二是完善允许捐赠方享受优惠的受赠机构体系。我国所得税免税政策制定权集中在国务院,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也一般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在地方缺乏足够立法权的情况下,单位或个人捐赠给地方性团体的金额无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或优惠程度与国家性团体不均等。因此有必要扩大享受捐赠税收扣除优惠的范围和捐赠渠道,只要是向税务机关所认可的非营利组织所作的捐赠,就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扩大范围的同时,应明确对互惠性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不予减免税,只对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减免税,保证各项捐赠为公众服务。 三是完善税制,制定税前扣除的配套规定。适时开征遗产税,在捐赠免税和遗产征税的相机抉择中,税收政策的调控将在一定程度上积极推动个人捐赠的发展。要尽快完善实物捐赠价值的计算模式,制定科学、简便的可比价格体系,简化办理捐赠税前扣除的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鼓励单位个人适当运用捐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四是制定向国外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制度。非营利组织所促进的社会公益事业如环境保护、人道主义、科教文卫往往具有全球意义,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国际交往的频繁,对于向中国境内的外国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应当同向国内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一样得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待遇,对通过国内特定组织向境外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也应当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是广泛深入地宣传慈善文化。要倡导爱心观念和正确的财富观,形成良好的捐赠文化氛围,让捐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唤醒富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让“第三次分配”成为一种自愿选择。要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和志愿活动。只有全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长期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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