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新兴工业领域来源:作者:日期:2012-05-11字号[ 大 中 小 ]   2.2 新兴工业领域  2.2.1 节能环保和新能源  2.2.1.1 节能环保  [增值税]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①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③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④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②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③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④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⑤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①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②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③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⑤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关税]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详见《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详见《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免征关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进出口税收]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详见《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详见《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上述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条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定点企业税收政策  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  对上述四个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4号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政策  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下:  (1)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②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③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④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b.氧化亚氮( 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c.《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②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2.2.1.2 新能源  [增值税]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  ◎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不执行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执行以下政策:  (1)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2)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2.2.2 信息产业  2.2.2.1 增值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 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9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553号  2.2.2.2 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  2.2.2.3 关税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附件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 TFT - 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2号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等离子、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2)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后,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的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为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生产设备所需的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18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20号  ◎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53号  ◎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2.2.2.4 进出口税收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 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 TFT - 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2号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的配套系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为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生产设备所需的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18号  ◎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2.2.2.5 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2.3 生物产业  2.2.3.1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2.4 高端装备制造业  2.2.4.1 关税和进出口税收  ◎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9号  2.2.5 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产业  2.2.5.1 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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