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基金销售机构的职责规范

来源: 233 2016-08-0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基金销售机构职责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签订销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与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同时,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在销售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业务规则,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等行为进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进行业务操作。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资金归集、信息传输、销售服务等也应进行规范。


(三)建立相关制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业务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禁止提前发行


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发售基金份额。


(五)严格账户管理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功能、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六)基金销售机构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壮大和基金产品的普及,基金客户逐年增多,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针对上述情况,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代销银行等相关机构的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纳了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经验,发布了专门针对基金客户的《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基金销售机构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基金销售机构应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协议中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提供内容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职责。对现有客户的身份重新识别以及风险等级划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完成。基金销售机构在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应综合考虑客户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等因素。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应当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发现有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时,在其发生后l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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