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规考点:管理层的合规责任

来源: 233 2016-08-03

基金管理人可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人员的提名、任免程序、权利义务、任期等内容。经理层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当前,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大量涌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了大量的创新型、快速化融资需求,资源配置逐步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在此过程中,资本市场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市场的暴涨暴跌将对经济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公募基金提供大众理财投资工具,“公”字当头,汇集大众财富,承担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使命,关系社会民生,责任重于泰山。作为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应当积极履责、勇于担当,倍加珍惜投资人对于公募基金行业的信赖,坚定维护投资人利益。合规责任包括:


一、坚持价值投资导向,充分发挥买方作用


荣辱之来,必象其德。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价值投资导向,充分发挥买方作用,对各类资产建立可行的价值评估体系,投资于具有技术领先、低成本和细分市场竞争优势的公司,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促进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二、坚持以流动性管理为重点,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公募基金设立之初,其制度优势之一为分散投资。“双十限定”设定初衷即为避免持股集中度过高,防范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始终坚持行业自律与依法合规,以“双十限定”为最低要求,以流动性管理为重点,综合评估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市场整体情况,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合理进行投资决策。


三、坚持长线投资,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始终秉承专业、追求卓越,不跟风、不盲从,遵守合同约定,审慎投资,避免短线交易,坚持长线投资。


四、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投资者利益至上是基金业的立业之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始终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公平对待基金投资者;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以及基金资产和外部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不得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它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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