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蓝逢辉在今年两会上建议,凡是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的工作活动,只要其将善款的90%以上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用于具体的公益服务对象,且社会公益组织自身的办公及经营管理费用不超过接受捐赠款项的10%,则允许捐资者税前列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习总书记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国家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
当前的社会环境建设也需要大批的社会组织投身到全社会的公益服务中来,帮助和解决更多的弱势群体的困难,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服务。
蓝逢辉委员说,我国目前有上亿人口需要社会救助;公益慈善事业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更多的企业、更多的人、更大范围地参与和奉献,倡导和助推全社会的公益活动。
他呼吁国家从顶层制度设计上,放开财税制度限制,政策倡导和鼓励社会公益事业。
除了财税政策方面的支持,蓝逢辉委员也针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监管提出建议: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接受税务、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行政监管,如果发现社会公益组织接受的公益款项非用于公益对象,或者出现挪用等情况,那么除了对此类社会组织补征税款外,还可以依据国家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央广网;作者:陈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