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外国演员的代理人到北京市怀柔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1800余万元,这是北京市地税局适用税收协定,首次追征外国临时来华演艺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据了解,2014年底,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某外国演员在美国独自设立的公司与美国某制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演员于2015年3月来北京拍摄电影,签订合同地和支付结算地都在境外。
合同金额845万美元,演员于6月拍摄完毕后离开中国,美国制片商于2015年7月将片酬支付给演员成立的公司,公司则将全部收入支付给该演员。怀柔区地税局掌握上述情况后,迅速向北京市地税局汇报,市局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深入分析合同内容,并通过中介机构等途径了解此类演艺公司的性质和缴税情况。
按照中美税收协定并参照企业所得税“穿透原则”,北京市地税局初步确定我国税务机关对该外国演员取得的收入具有税收管辖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认定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向该外国演员取得的收入征税。考虑本案涉及税额较大,北京市地税局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有关情况并请示政策,得到了总局的肯定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意见,北京市地税局迅速约谈相关人员,讲解税收法规,明确征税依据,告知纳税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风险。
在税务机关的努力下,该外国演员的代理人如期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周松 韩培培 何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