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论该款项是否收付,企业应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是符合2020年收入费用的支出,都要做为当期的成本费用。
据此,在关账前应当计提相关的费用。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应当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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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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