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之间划转设备用于内部使用,是否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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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然
胡浩然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再同一县市的两个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如果是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描述,上述上海的总公司将设备划转给北京的分公司目的并不是为了销售,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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