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凭发票记载的金额抵扣增值税。当只有电子客票行程单时,可以计算抵扣的计税基数是“票价+燃油附加费”。所以,
A、XX网开具电子普通发票货物类别为“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不可以抵扣,该发票的大类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而是经纪代理服务。
B、保险费不在可以计算抵扣的范围内,可以计算抵扣的是票价+燃油附加费。
C、XX打车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货物类别为“旅客运输”,因公需要,可以做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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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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