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贵司在2021年1月开具发票,那么在发票上会显示2021年1月的某一天为开票日。但是,贵司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是确定适用什么时期税率的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综上,在旅游服务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A、在该旅游服务已经提供完成的情况下,如果贵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的收款日期是在2020年,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属于2020年。此时,就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8号优惠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
B、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收款日期,贵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没有收到相关的款项,而且是在服务完成后,即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收到款项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属于2020年。此时,也可以适用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开具免税发票。
C、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收款日,且是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收到款项,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2021年,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时应当按照贵司适用税率确定(6%)。
补充说明:截止本期内容制作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2020年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可以免增值税)未出台政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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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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